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保障措施的通知》(枣住公〔2020〕5号)

2020-03-05 14:52:34  浏览次数:


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通知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现对我市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待疫情结束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

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可暂不提供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证明材料, 需向中心提交《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见附件1)并明确补缴计划。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枣住公〔2019〕25号)文件要求补办手续。

二、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提交《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延迟还款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没有按时申请,导致超过政策规定的提取或贷款业务

办理有效期的,填写《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延期申请表》(附件3),可延长申请时限至2020年6月30日。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4、职工租房提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受疫情影响单位缓缴部分,待单位补缴后,可在下一年度提取时足额补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此通知办理,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1《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docx

附件2《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延迟还款申请表》.docx

附件3《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延期申请表》.docx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5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08110442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     E-mail: zzgjjxxk@zz.shandong.cn
技术支持: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