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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住公〔2019〕19号关于印发《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4-24 10:41:00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依据省住建厅、财政厅、济南分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函〔2018〕2号)及有关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管理。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对其开发楼盘不予准入;已经准入的楼盘,开发企业未建缴住房公积金或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中心将停止该楼盘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鼓励准入楼盘的物业公司和销售公司建缴住房公积金,对于建缴情况较好的开发企业,中心优先办理与其合作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推广开发商网厅的应用。申请楼盘准入的开发企业应按照中心要求开通开发商版网厅,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网上业务的办理和推广工作。

四、要建立准入楼盘联络人制度。申请楼盘准入的开发企业明确公积金贷款联络人,中心对联络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开发企业及联络人应配合服务大厅做好贷款咨询、资料收集、初审、传递、通知、缴纳保证金等工作。

对已经准入的楼盘,由各准入部门负责对联络人进行集中培训;对新申请准入的楼盘,各准入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对联络人进行培训后办理楼盘准入手续。

五、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向楼盘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填报《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新增)准入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六、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企业和楼盘情况进行调查并填报《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楼盘调查审核表》。

经调查符合楼盘准入条件的,管理部出具调查审核意见,同时提出贷款规模、合作期限和贷后风险方面的建议,按程序提交市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七、审批同意贷款的楼盘项目,中心可根据楼盘进度、资金状况,指定签约楼盘项目的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并按计划拨付贷款资金。

八、楼盘准入完成后,管理部通知开发企业,应按照约定,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各管理部按季度对所辖楼盘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提出是否中止合作的建议,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

十、开发楼盘在准入后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或项目抵押变化等情况,须及时到管理部申请变更。

十一、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手续,或办理了楼盘准入,变相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将依据《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枣住公〔2018〕20号)第四条规定,中止与贷款楼盘的合作,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布违约违规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违约违规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十二、开发企业应按照中心指定的公积金贷款银行,分别开设保证金账户,各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管。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由开发企业按照约定,逐户缴纳保证金,银行经办人员扫描上传后申请贷款资金。

十三、开发企业为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该笔贷款不计入应缴纳保证金的贷款金额统计范围,开发企业可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中心核实后转银行退款。退还保证金业务实行按季办理,楼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5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不再办理单户退还保证金业务,待该楼盘开发企业担保责任全部解除后一次性退还。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新增)准入申请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楼盘调查审核表》 

附件1 楼盘准入申请表.xls

附件2 楼盘调查审核表(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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