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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枣住公管〔2018〕2号

2018-03-21 10:57: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平稳运行,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枣住公管〔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恢复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20倍的贷款条件。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留存贷款额的5%,在贷款期内中心对留存余额予以冻结,在还清贷款时予以解冻,用于对冲贷款。

二、除执行市政府出台的异地贷款优惠政策以外,其他异地贷款暂停。

三、停止职工购房3年内提取政策,恢复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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