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通知内容,现对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付清房款的,中心再受理贷款,不能确保该笔贷款的购房用途。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