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通知内容,现对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的,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该套住房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调整依据为: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