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主任信箱 |
提问日期: | 2020-07-14 |
标题: | 公积金缴纳 |
内容: | 滕州人民医院公积金缴纳按照最低基数,而不是上年收入,与国家政策冲突,望查明处理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和支持.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严格执行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
回复时间: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