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通知内容,现对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依据是购房合同,因此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之和不能大于总房款。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转至卖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回迁房、商转公贷款按原规定执行。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的,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所购住房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购房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房款。调整依据为: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四、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中心将借款人月还款额调整为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不再设月还款下限。调整依据为《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给政策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对一、二、三项政策执行时间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10月23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