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鲁建金字〔2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中心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枣住公〔2016〕19号)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枣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后,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直接审批办理,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