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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2018-07-05 15:33:44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有效防范骗提行为,确保购房的真实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一)规范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购买枣庄市以外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缴存职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否则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严格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缴存职工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本地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缴存职工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原本地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收到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职工在本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

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同时,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

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进一步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

,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在3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除列入失信惩戒外,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市相关部门积极对接,提出信息共享需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信息,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提取。

五、建立跨地协查机制

建立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跨地协查机制,共同防范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进行提取业务审核,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当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核查枣庄购房信息时,工作人员应予以支持,及时核查信息并反馈结果。

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职责,实现

岗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建立业务受理、审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审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

七、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主动协调公安部门,认真组织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

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规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

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

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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