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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及贷款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12-24 14:48:18  浏览次数:

关于明确防范违规套取

住房公积金及贷款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和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 严厉打击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及贷款的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明确如下:

一、职工婚前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其婚后配偶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但可申请作为该职工共同还款人并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二、为防范以房屋频繁过户为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规定:不同购房人先后购买同一套住房,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其两次分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12个月。

三、职工购买枣庄市域外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缴存职工家庭成员(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工作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职工申请办理时,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在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至少6个月的缴存证明。

四、职工以购买新建商品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撤销备案的,职工要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回,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父母子女间购买二手房时,因交易行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非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若干人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只允许合同签署人中的一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七、职工购买商办、商用等非住宅类性质的办公、商用、工业用房、小产权房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储物间、车库等非住房及配套设施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职工所购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所有权证明确房屋用途类别为“别墅”的,或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均属于高档住房消费,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签订人,同时是“购房合同”签订人本人或配偶。

各管理部、分中心要统一口径,执行统一规定。信息部门要把上述规定纳入信息系统风险点管理,持续加大风险防控力度,进行系统控制管理。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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