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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25 11:19: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定确认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及关联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及关联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及关联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关联单位;

(三)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或关联单位;

(四)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或关联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无相应资质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单位;

(五)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独调高部分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取得贷款后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流水、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等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弄虚作假,非正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职工;

(四)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职工。

第三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七条 中心经确定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及关联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以下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

(一)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并通报至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3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贷款,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失信黑名单在中心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五)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枣庄、同级人民银行、住建及其他诚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六)失信单位,书面函告相关管理部门;失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视失信情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属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七)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章  失信修复

第八条 合作单位及关联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允许信用修复,可不再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未纠正违规行为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满3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五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中心基层经办机构将失信信息报中心职能部门审核;若在窗口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现疑似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通过面谈、电话、上门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核实结果有失信行为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上报中心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中心职能部门依据核实情况提出失信意见,报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批准,实施惩戒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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