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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2019-07-17 08:32:46  浏览次数: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18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19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853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902.3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执行时间

我市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若山东省政府出台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2019年度控高保低标准通知 枣住公〔2019〕36号.pdf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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