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枣住公〔2018〕69号 关于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2018-12-10 18:38:03  浏览次数:

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40号)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简化部分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为确保简化材料后各项业务真实、档案完整,现就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复印件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不再需要提供复印件。

中心提取业务受理人员应将每笔业务的材料进行完整、清晰扫描,上传系统作为电子档案留存,复核人员应复核电子档案是否完整、清晰。

二、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

(一)取消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小规模私营企业办理缴存和贷款业务的养老保险证明

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应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信息,作为核对职工单位和收入真实性的档案扫描上传,纸质材料留存档案。

(二)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村民委员会证明,调整为申请人签署《农村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诚信声明》(见附件1)。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亲属关系以户口本证明。

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单位或居委会)。不愿开具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四)取消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困难证明。

工作人员应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或函询民政部门,申请人员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五)取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按照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以上的条件办理提取。

(六)取消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调整为提供相关居住地证照

(七)取消部分退休提取材料。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0或55周岁,男满60周岁)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缴存职工,在办理退休提取时,不需要提供退休证明即可办理,其他情况的退休提取仍按原规定办理。

(八)取消商转公贷款的贷款余额证明。

以贷款申请人征信报告中显示的贷款余额为准。

(九)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月工资收入。配偶有工作收入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收入;配偶已退休的,按其退休金计算月工资收入。有其他收入的,按照《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三、加强政务信息核查

1、核实信用机构代码证。企业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到企业信用机构代码证相关信息的,只需要提供原件扫描上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工作人员打印相关企业信息留存档案。

2、核实二手房交易信息。办理二手房提取业务时,工作人员应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打印房产交易信息扫描上传,纸质材料留存档案。

四、增加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应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提取材料、银行卡、委托人签字的《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中心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到减证便民,同时要严把审核关,合规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08110442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     E-mail: zzgjjxxk@zz.shandong.cn
技术支持: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