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各科室、部门:
为满足异地贷款购房群体需求,积极支持租房消费,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和安全风险防范要求,经管委会批准,对部分政策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恢复异地贷款业务
申请人持本地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以及近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明细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其他办理材料和流程按照原异地贷款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
二、调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按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单身最高提取额度为6000元/年;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其他提取条件和流程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网办业务从其网办要求,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