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滕州分中心 (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
枣矿分中心 (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四楼、五楼)
山亭管理部 (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与仙台路交汇处民生大厦一楼)
薛城管理部 (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四楼、五楼)
市中管理部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
峄城管理部 (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77号建设银行二楼 )
台儿庄管理部(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建设银行二楼)
高新区管理部(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四楼、五楼)
东城分理处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
西城分理处 (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196号城市发展大厦一楼)
四、办理条件
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常驻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五)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住房合同签订日和回迁住房结算清单日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六)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五、申请材料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原件、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诚信声明(签字按手印)。
(三)在本市真实、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交易手续、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回迁自住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在农村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应提供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交纳土地使用费付款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贷款结清之前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业务,申请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或发票、商业银行的《借款保证合同》、个人征信报告、还款流水及贷款余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后受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前台手续办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