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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矿区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8-11-09 14:36:39  浏览次数:

按照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规定,为减轻矿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压力,特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6个月的单位),借款人和配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其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部门服务前台进行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二、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的职工在每月的1-19日在服务前台进行现场办理,其他时间可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于次月由住房公积金前台工作人员依据申请表内容进行办理此项业务。

三、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执行后,每月所提取公积金作为月还款额的一部分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不足部分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存储在其还款银行账户中,由银行扣划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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