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70481740218064L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北辛中路998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20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滕州市国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服务大厅为亢虎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6679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同时还应包括应由亢虎本人负担且由单位为其代扣代缴部分16679元,合计33358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12月5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