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704007677787588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8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19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一部服务大厅为梁井超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6243.44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肆拾叁元肆角肆分),同时还应包括应由梁井超本人负担且由单位为其代扣代缴部分16243.44元,合计32486.88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9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