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400053445564J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南侧华山路以西沿街综合楼15#门市1-4层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13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一部服务大厅,为王伟补缴单位应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07172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壹佰柒拾贰元整),同时还应包括应由王伟本人负担且由单位代扣代缴部分107172元,合计214344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整)。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8月27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