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枣庄中兴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70402MA3PJRRC2P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8号(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12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枣庄中兴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中管理部服务大厅,为王琦补缴住房公积金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包括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4000元,以及应由王琦本人负担且已被单位代扣部分4000元,合计8000元整。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9月13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