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
(2)行政相对人代码: 12370405493390018G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台儿庄区华兴路19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11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自本决定书送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儿庄管理部驻台儿庄市民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专柜,为李森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0704元(大写:壹万零柒佰零肆元整),同时包括应由李森本人负担且由单位为其代扣代缴部分10704元,合计21408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8月2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