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中心下发的枣住公【2018】65号文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中管理部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其内容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第四项自2018年10月23日起执行。第一、二、三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8年10月23日日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照原规定执行,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