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企业及
缴存人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有关部门、机构:
附件:《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企业及缴存人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企业及
缴存人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强工兴产、转型突围”目标,助力全市“工业倍增”计划,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总工会、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枣庄市科学技术局、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企业及缴存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住房公积金领域典型守信企业及缴存人,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公〔2022〕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A+级企业(以下简称“守信A+企业”)及其住房公积金守信A+级缴存人(下简称“)。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经“信用中国”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同等条件下,<span style="font-size:15.5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mso-bidi-font-family:"times="" mso-ansi-language:zh-cn"="">可优先享受贴息。
25.守信A+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时,审核部门将企业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开户和缴存情况作为“经营情况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其中一项判断指标。
26.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时,受理部门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27.在返乡入乡创业、考核园区运营情况时,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及贷款人住房公积金信用情况添加进条款。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激励措施
对于守信A+企业名单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28.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许可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
29.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30.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
31.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32.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3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九)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政策
34.将“守信A+企业”名单推送给各银行机构,在金融领域进行联合激励。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业务特点,将守信A+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35.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十)市税务局联合激励措施
36.将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环节,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情况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37.税务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或确定联合表彰纳税信用AAA级纳税人名单时,优先考虑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A+级红名单企业。
38.对纳税信用A级且公积金领域信用A+级红名单企业,税务机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施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AA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积极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银税互动,为纳税人贷款、融资提供税收信用证明服务;
39.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短信平台、税企QQ群、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纳税信用A级且住房公积金守信A+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十一)其他激励措施
40.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4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2.对守信A+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43.将守信A+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44.支持地方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基于枣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该系统向共同印发本通知的相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守信A+企业及缴存人名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枣庄)”网站、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住房公积金守信A+企业及缴存人名单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持续监测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A+企业及其缴存人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有关企业或其缴存人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联合激励部门,停止企业或缴存人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守信A+企业或缴存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该企业或其缴存人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A+企业及其缴存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或个人进行交叉比对,使得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参与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措施,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措施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修改,并与社会信用牵头部门枣庄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共同协调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由各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枣住公〔2023〕11号印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守信企业及缴存人实施联合激励的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