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中心文件

枣住公管〔2019〕3号 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2019-05-24 15:50:4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方式

(一)缴存范围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

(二)缴存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我市当年度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体计算方法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四)缴存方式
   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到所在辖区服务大厅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缴存部分,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代扣的个人缴存部分一并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经费来源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从工资支付渠道列支。

三、缴存注意事项

(一)提供材料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开设编外聘用或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及《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登记表》、《职工工资表》;

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足额缴交

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资料填报

各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相关表格。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应对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范围内的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重要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住房保障方面应享受的权利。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扩大内需,稳定职工队伍,增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各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中央政策的高度,扎实做好此次住房公积金扩面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协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要切实负责,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实施好本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公积金建缴工作。各级财政、人社和工会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确保各用人单位落实国家政策,及时为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建缴公积金。

(三)接受监督

各用人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落实相关条例规定,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编外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08110442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     E-mail: zzgjjxxk@zz.shandong.cn
技术支持: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