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等检查;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催缴。
抽查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40户,企业20户。
抽查内容
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存在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抽查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抽查方式
实地核查、系统网络检查。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不定向抽查1次,定向抽查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