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400740244326P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1601号(中兴大道北贵诚物流园仓储中心)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办字 〔2025〕037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5年8月20日
(11)救济途径: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