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相对人名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3704006693217549
(3)行政相对人住所地:枣庄市龙头路9号
(4)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7)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3〕028号
(8)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9)行政决定主要内容:责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一部为冯佃平补缴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40906元(大写:肆万零玖佰零陆元整),同时,要求单位代扣代缴需由冯佃平本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40906元,合计81812元。逾期仍未补缴的,我中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作出行政决定日期:2023年12月29日
(11)救济途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