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京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京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处理机关: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理文书名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枣公积金责缴字〔2021〕003号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1年12月01日
处理结果:责令滕州市京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1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1095.75元。逾期不补缴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滕州市京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