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鲁住房字〔2025〕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和“好房子”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优化。解读如下:
二、主要政策内容及解读
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对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购房所在区(市)范围内(以下称“购房地”)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核减住房套数”的优惠政策;贷款利率按照核减后的住房套数,执行相应的贷款利率。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解读:缴存人家庭曾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现按照我市住房“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为无房或按照多子女家庭、购买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叠加核减后为无房的,均按照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若核减后购房地仅有1套现有住房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具体核减规定为:1.多子女家庭核减,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有2个子女的核减1套现有住房套数、有3个子女的核减2套现有住房套数;2.购买高品质住宅核减,即新购买的住房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高品质住宅项目,予以核减1套现有住房套数;3.购买住房为现房现售项目核减,即新购买的住房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现房现售项目,予以核减1套现有住房套数。符合多种“核减”政策的,可叠加计算。购买同一套住房同时符合高品质住宅和现房现售项目的,核减1套现有住房。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按照该规定执行,即使用申请“商转公”贷款资金购买的住房,视为新购买住房计算。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前提:上述所有情形均要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申请新的贷款时,您仍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申请条件(如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
2.套数认定:商业用房、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3.未调整部分:本次调整未涉及部分(如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4.咨询办理:如需具体评估自身资格或办理业务,请详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或通过官方平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