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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2025-09-29 16:46:21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具体标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10/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0/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各5%,不高于各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按照上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2/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月。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10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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