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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解读

2023-08-21 17:56:46  浏览次数: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枣住公管〔20232号)。

二、目标任务

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提取范围

符合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的规定,职工自住住房增设电梯,以及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费用。

解读: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费用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账户查封冻结等事项的,可申请的增设电梯范围为:职工自住住房增设电梯,职工本人父母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职工配偶父母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扣除财政资金补助部分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意见书;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增设电梯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6.申请人身份证;

7.申请人I类银行借记卡;

8.申请人结婚证;

9.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增设电梯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应用,已实现无证明系统查询核验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查询的申请材料,职工可无需提供材料办理。

四、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费用的缴存职工。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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