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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住公〔2019〕10号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要件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2019-03-27 14:45:57  浏览次数:

市中心各科室、部门,各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落实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8〕23号),经中心研究决定,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要件材料复印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业务,不需提交任何要件材料复印件。

二、各委托银行和各担保公司需要留存复印件的,由各委托银行和各担保公司自行复印(或打印扫描件)。

三、中心贷款档案要求:1、电子档案要求资料完整、扫描清晰、单页扫描。2、纸质档案要求留存贷款资料中的原件部分(包括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申请审批表、放款单等资料)。3、贷款受理人应填写《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扫描上传电子档案,原件作为纸质档案留存。

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已全面取消材料复印件,中心各部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管理。1、贷款受理人应按照中心要求认真扫描公积金业务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资料完整、扫描清晰。因受理人原因导致扫描不完整、不清晰,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受理人承担终身追究责任。2、业务复核、审批人员应把电子档案作为复核和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3、稽查科应把电子档案纳入日常稽查范围。4、信息科、综合科应确保电子档案储存完整,保证使用需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资料清单》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6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资料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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