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主任信箱 |
提问日期: | 2020-08-16 |
标题: | 购买公积金问题 |
内容: | 滕州滕州信华集团下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聘用人员没给购买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望有关部门帮助处理 感谢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公积金的支持与关注。您反映的滕州信华集团公司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我们已经转移给滕州分理处归集科,请于滕州归集科0632-5569449联系 |
回复时间: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