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主任信箱 |
提问日期: | 2020-07-30 |
标题: | 单位按照滕州市最低标准1730元/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 |
内容: | 领导好:单位按照滕州市最低标准1730元/月,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如何解决?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有执法权?谢谢!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和支持.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倍到3倍。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的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机制改革后公积金中心已无行政执法权。 |
回复时间: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