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网上咨询 |
提问日期: | 2020-07-23 |
标题: | 单位按滕州市最低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管理监督权 |
内容: | 单位按滕州市最低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合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管理监督权?
单位按最低标准缴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交。是否相违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具有执法权,谢谢!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和支持.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倍到3倍。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的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对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回复时间: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