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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网上咨询
提问日期: 2019-03-09
标题: 能否按利率3.25%发放公积金贷款
内容: 本人房毅,身份证号码370402198204020156,公积金账户账号0407104666。
我于2013年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3.25%),购买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东湖湾小区商品房一套,贷款编号:201301072212。因开发商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枣庄市仲裁委于2017年6月7日裁决解除本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裁决开发商退还本人购房款、利息、装修费用。我于2017年10月申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决,于2019年2月1日收到开发商支付的首笔退房款459548元,于2019年2月2日还清了剩余公积金贷款242100元。
因开发商违约,我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本人首次公积金贷款被迫提前结清。2019年2月22日我购买了市中区东湖豪庭三期17号楼1单元402室商品房一套,现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否按利率3.25%发放公积金贷款。
回复内容: 你好,感谢您对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人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最多可以使用两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要上调百分之十。您目前的情况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五年以内3.025,五年以上是3.575.
回复时间: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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