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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于晨解读《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2-09-30 10:58:17  浏览次数:

        9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公〔2022〕1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上下聚焦“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大力实施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坚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的要求制定了《办法》,主要是为了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监督+守信激励+失信问责”机制,助力塑造诚信为本的优良营商环境。

二、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在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发改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枣庄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枣信用办〔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枣庄市实际,参考了济南、青岛、扬州、石家庄、杭州、常州等地先进做法,梳理起草了本《办法》,期间组织开展了多次论证评估,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办法》。

三、出台目的

        现阶段,出台《办法》是想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的目标;二是突出信用评价方法的简洁适用性;三是突出等级评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四是突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四条,确立了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信用评价的异议和修复、信用评价信息的调整和查询、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内容。 相对于《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只明确了失信行为一个等级的情况,本《办法》增加了守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还细化了失信行为等级和适用措施。

(一)关于信用等级。

        规定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采取直接判级方式,就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三类信用主体,根据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行为状况,按照省市的有关政策分别确定了诚实守信(A级、A+)、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七个等级的信用评价标准。

(二)关于结果确定。

        明确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进行信用信息的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规定了评价程序,以及对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方式,并强调了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结果应用。

        按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分别划分了守信激励、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被惩戒对象名单的适用措施,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激励、约束和惩戒。

五、重点说明事项

(一)关于A+级信用评价可由信息主体主动申报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阶段性检查,对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后取得。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将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名单。

(二)关于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级的,其信用评价信息将上报至“信用中国(枣庄)”网站,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惩戒对象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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