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1-0590003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本基准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即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裁量。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条例》第13条第二款规定及第14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五个基础裁量档。
第六条 处罚标准和额度
《枣庄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为本规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免予处罚;
(三)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中,单位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二)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基准表》中所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
第十条 本规定及对应的《基准表》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原有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表》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表》为准。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住房公积金管理 | 2 |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20人以下,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 |
一般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40人以上60以下,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6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100人以上,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本表所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除外)。